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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台湾地区医师准入的禁忌及处罚制度
日期:2007-05-31    文章来源:

  我国台湾地区卫生主管部门对从业的卫生技术人员有着严厉的禁忌管理制度及相应的惩罚办法。
 
一  医师的执业要求
  1.一般医师的执业要求   首先,医师需要加入准备工作的地方的医师公会。我国台湾地区的医师公会从行业上进行了区分,如:西医师有西医师的公会,中医师有中医师的公会,牙医师有牙医师的公会。医师公会被分为3个级别:县(市)、省(直辖市)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医师公会联合会。但是,医师公会并不是一级行政部门,不保证每个行政区域都有医师公会。县(市)医师公会与直辖市的医师公会的成立都需要至少有9名执业医师发起组织,如果不满9人,则该地区的医师需要加入临近同级别区域的医师公会或者与邻近区域共同的组织。各个医师公会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定章程,对于旗下的医师可以由公会进行表决处罚。
  加入医师公会之后,医师需要向所在地卫生主管部门办理执业登记,进而获得职业医师执照,一般不允许在登记地以外的地区行医。当然,对于急救、医疗机构间的会诊、支援、应邀出诊或经事先报准者可以不受此限制。


  2.专科医师的执业要求   我国台湾地区的专科医师工作并不具有排他性,除了堕胎、移植手术、脑死判定等有特别规定者外,一般的医疗行为,非专科医师也可以做。考取专科医师资格并不是行医所必须的,这点与中国大陆完全不同。中国大陆的执业医师考试就已经明确划分了不同的专科,即如果一个人在中国大陆考取的是外科的执业医师资格,是不允许去内科诊治病人的。
  但是,这并不说明专科医师在我国台湾地区就完全没有用。首先,专科医院或专科诊所的负责人必须是专科医师。如果自己想成立私人专科诊所,那么,首先就要具有专科医师的资格;其次,即使在一般的综合性医院内,为确保医疗质量,各诊疗科别中均要求有一定比例或数量的专科医师,因为拿到了执业医师资格后,再进行专科培训并考取专业医师资格的医师,其专科医术一般会比那些没有进行专科培训的普通医师要强很多。
 
二  医师执业的禁止制度
  在我国台湾地区的医疗服务机构中,有3种医师是不允许继续执业的:一是经撤销医师证书者;二是经撤销医师执业执照未满1年者;三是经卫生主管部门认定精神异常或身体有异状,不能执业者。身体异常情况有4类:①双目失明或因眼疾视力模糊,至无法书写及看的程度;②因身体残疾,如中风卧病在床行动不便,不能言语但神志清楚,或半身不遂不能执行业务的程度;③患重度重听,无法以仪器矫治者,但若经配戴助听器后,仍可与一般人交谈,且与病人沟通无问题的情况,则不在此限;④患有红绿色盲者,对执业医疗业务显有妨碍,除了轻度色弱者应避免外科病理、检验等有关辨色的工作外,其余重度色弱及完全无辨色能力者,则不宜发给执照执行医疗业务。
 
三  医师的处罚制度
  1.处罚方式和种类   从司法的角度来分,我国台湾地区的医师处罚包括行政处罚、民事处罚和刑事处罚。
  (1)行政处罚。包括行政罚和惩戒处分两类。其中行政罚主要是来自于行政机构,处罚方式包括罚款、停业处分、撤销执业执照、撤销证书甚至行政刑罚。而惩戒处分则主要来自于社会团体,如“医师惩戒委员会”可以对医师进行警告、申诫、停止执行医师业务(1个月以上1年以下)、撤销执业执照,甚至撤销医师证书。与“医师惩戒委员会”类似,以其所在的医师公会也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具体包括警告、停权和除名3类。


  (2)民事和刑事处罚则主要是由司法部门进行认定并实施。对于医师实施民事或刑事处罚,参照一般法理原则,需要认定不良后果、违法行为和因果联系3个核心方面。除了一般法理原则中的3点核心外,我国台湾地区对医师的民事或刑事处罚若想成立,还需要考虑两个其他因素:一是医疗关系的成立与存在,二是医疗上免责的范围必须排除。


  2.对医师的行政处罚 
  (1)罚款。以下情况的出现,我国台湾地区行政部门可以依照法规对医师进行罚款处罚:  ①医师执业未向所在地卫生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未获得执业执照;或者去登记以外其他地方行医,将处以新台币6,000元~3万元的罚款。②未取得合法医师资格,擅自执行医疗业务者,处有期徒刑同时,可以并处新台币3万~15万元的罚款。而学生在医师指导下实习、医疗机构医事人员在医师指示下操作、临时急救、委托尸检4种情况例外。③非领有医师证书者使用医师名称或者非领有专科医师证书者使用专科医师名称,处新台币1.5万~15万元罚款。④医师为其业务进行医疗广告,处新台币1.5万~15万元的罚款。⑤医师在医疗过程中,以下行为可以处以新台币6,000元~3万元的罚款:没有亲临诊治现场,没有按规定记载病历,没有注明响应信息,没有告知病人用药方法,处理传染病人或尸体不善,对于疑似他杀的尸体没有及时报告,拒绝交付诊断书、死亡证明书等,非正常使用鸦片、吗啡等剧毒药品,自行定价收取诊疗费,无故迟延或不出诊,弄虚作假,泄露患者隐私,意外事件发生时不遵从指挥。罚款处罚须由直辖市及县(市)卫生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2)停业处罚。以下情况的出现,我国台湾地区行政部门可以依照法规对医师进行停业处罚:①医师对其业务进行广告宣传,情节重大者,可以处1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停业处分,甚至撤销其执业执照。②受停业处分仍执行业务。医师受撤销执业执照处分或停业处分,应于3日内将执照送到卫生主管部门。对于前者,执照直接被缴销;对于后者,卫生主管部门在执照背面记录停业理由及期限后,仍将执照交由本人收执。停业处罚与撤销执业执照处罚须由直辖市及县(市)卫生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3)撤销医师证书处罚。以下情况出现,我国台湾地区行政部门可以依照法规撤销医师的医师证书:①医师对其业务进行广告宣传,情节重大。②出现以下情况,触犯刑法者,必要时可以撤销医师证书:没有亲临诊治现场,没有按规定记载病历,没有注明响应信息,没有告知病人用药方法,处理传染病人或尸体不善,对于疑似他杀的尸体没有及时报告,拒绝交付诊断书、死亡证明书等,非正常使用鸦片、吗啡等剧毒药品,自行定价收取诊疗费,无故迟延或不出诊,弄虚作假,泄露患者隐私,意外事件发生时不遵从指挥。③受撤销执业执照处分后仍执行业务。对医师处以撤销医师证书的处分,须由我国台湾地区卫生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四  小结
  总的来说,我国台湾地区的职业医师制度与中国大陆并没有十分明显的区别。相比之下,我国台湾地区对医疗行为的界定比中国大陆更为明晰一些,尤其是对美容中部分行为的区分更为明确,在我国台湾地区的法规中,只要有动作侵入人体,一般就会被判定为医疗行为。

(卞鹰等,北京大学人口研究所等:我国台湾地区医师准入的禁忌及处罚制度分析,中国医院管理,2006年第10期   党建军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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